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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女子郑某系再婚。2007年10月9日,郑某与男子袁某,婚后,夫妻俩无子女,也没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夫妻生活期间,因袁某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妻子,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女子无法容忍丈夫的打骂行为,想摆脱丈夫的困扰,不想和丈夫过下去。

  于是,郑某以为由诉至奉节县法院,请求与袁某离婚,结束这种家庭生活。据悉,袁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出庭。法院认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抗辩及举证权利的放弃。

  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依法办理了手续,其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抗辩及举证权利的放弃,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以后双方为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处理或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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