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印发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民政部颁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福利彩票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中募委发行中心)和省、地、县三级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上述四级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站以下通称发行机构
第三条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发行机构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发行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发行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发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接受审计部门和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发行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章名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发行机构的资本金是国家资本金第七条发行机构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第八条发行机构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风险基金、未分配结余等第九条发行机构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发行机构因分立、合并、变更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给发行机构使用的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盈余公积金是指发行机构从结余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经本级募委会批准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发行机构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资本金的25%第十条发行机构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款项和住房周转金等(二)流动负债是指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第十一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第十二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章名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三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四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第十六条存货主要指发行机构在彩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及支付中奖者的商品实物(以下简称奖品)等(一)库存彩票计价调入时,按彩票进价计价发出时,区分不同面值按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计价彩票的调入与发出,按面值进行备查登记(二)库存奖品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按买价、税金加应负担的运杂费、仓储费等计价。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材料及加工费、税金,加运杂费、仓储费及管理费等计价为了简化核算,也可按奖品购入价或委托加工价有3-5%计提奖品费用。奖品购置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合理损耗及管理费等,在奖品费用中列支。奖品费用余额超过库存奖品的5%时,不再提取第十七条库存彩票和奖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奖品,冲减奖品支出;盘亏和毁损的奖品,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奖品费用。盘盈、盘亏、毁损和需报废的彩票,经报告中募委发行中心批准后,按规定处理章名第四章固定资产第十八条发行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十九条发行机构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和税金等费用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发行机构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发行机构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发行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发行机构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原估价和已提折旧第二十一条发行机构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在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二条发行机构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运输工具;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发行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目录和折旧年限按附表规定(附后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1-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第二十六条发行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章名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七条发行机构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发行机构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摊销;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实际支出数额不大的,可一次摊销,实际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不少于10年期限摊销第三十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发行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发行机构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期限摊入发行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可视情况分期摊销章名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三十一条发行机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包括发行机构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第三十二条发行机构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