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慈溪资深律师 >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正文
分享到:0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个案例:当事人系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第三被告,案情看似非常简单,但该案却历时五年有余,经过了一审法院三次审理,二审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当事人现在已是第三次提起上诉也即第三次二审,共六次审理,至今仍未结案。这让人不禁联想起“推皮球”的情形。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并不鲜见,实质是二审程序虚化的真实写照。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是补救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瑕疵的救济程序。该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实现法制的统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53条规定,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标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以“习惯性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为特征的二审程序虚化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成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当前法院存在的案件内部请示比较普遍、审级监督有所弱化的现象。

不少一审法官为了避免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在一审期间就案件的办理问题向二审法官咨询、沟通、汇报、请示,而二审法官一般也会予以口头答复,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其结果是二审法官提前介入了一审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已经先入为主,甚至一审判决即是二审法官的意见,这就使二审法官很难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审理案件,这一现象造成了二审程序习惯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怪现象,直接导致的是审级监督的弱化、虚化,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和立法的宗旨。

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或对法律标准理解的模糊性。
扫一扫关注慈溪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