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慈溪资深律师 > 律师文集 > 劳动纠纷>正文
分享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没有通过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扫一扫关注慈溪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