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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问题

    长期以来,作为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关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备受社会质疑。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海淀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宋鱼水提出建议,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

    以下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问题汇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究竟能不能申请复议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这是我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全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可行政复议

    长期以来,作为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关键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备受社会质疑。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海淀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宋鱼水提出建议,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

    宋鱼水在建议中提到,截至2009年末,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驾驶员人数达到560万人。2009年海淀法院审理的交通案件已达2000多件,该院从2002年《交通法》实施至2009年,交通案件年均增长率为13.13%...全文>>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复议或者诉讼

    周女士来电咨询: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律师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全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哪个部门可以复议

    主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哪个部门可以复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哪个部门可以复议

    回 复 区

    回复部门: 公安局 (2008-11-18 15:00:12)

    投诉人你好:

    交警支队监察室接到何天柱同志反映的问题后,责成专人与之通话,就其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

    ――钟某不服某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议案分析

    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

    2002年1月4日12时许,钟某驾驶苏F―49144两轮摩托车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南一巷54号门前路段时,正遇年近80岁的黄某因走路不稳跌坐地上,当即黄某之子将其背回家。当时双方均未报案。后黄某之子报案称黄某被钟某的摩托车撞倒,交警大队根据黄某之子提供的市第二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文>>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王先生:去年的一个夜晚,我骑摩托车经过一施工地点,该地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我无意撞上障碍物受伤,造成五级伤残。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如果我不服该认定书,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马律师: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仍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者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全文>>

    ◇浅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势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其解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文>>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交警不复议法院不立案

    最近,记者接到多宗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投诉,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但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的答复是不予复议;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又表示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书

    2004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广东省佛山市市民霍有权驾驶其装有一吨货物的小货车被同向在后行驶的黎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碰撞,造成霍的小货车侧翻,车上其妻受伤。5月21日,霍有权拿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霍有权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全文>>

    ◇行政复议程序缺失增加了差错几率

    法学专家:行政复议程序缺失增加了差错几率

    “我省暂没有出台类似《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的计划。”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责任认定不服引起的上访数量过大,有些省份已经在地方立法中加入了事实上的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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