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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工资问题

  内容:我是一名三年级大学生,今年下半年利用课余时间在 昌吉一所托管学校做老师,如今我干满一个月后托管只给我发半个月的工资,后来我又陆陆续续干了几天。这两天要放假了,我所要我的下半个月工资,我的主管老师声称托管学校已经放假不方便给我发工资,还说等到02年3月份给我工资。老板还以我偶尔请假不上班和上班时吃他们的饭为由要扣除我的工资,请问合理吗?我有权利现在所要我的工资吗?我能够通过什么途径现在索要我的工资吗?

  律师解答:公司行为不合法,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的劳动纠纷类的法律问题,比较典型的还有以下几种:

  仲裁费用支付问题

  仲裁钱的财产保全

  目前关于劳动纠纷类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行政法规小编总结如下:

  劳动纠纷的分类

  劳动纠纷的处理体制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1、劳动纠纷的分类

  律师: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2、劳动纠纷的处理体制

  律师: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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